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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 关于2023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后资格核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3-07-20

各有关考生: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0号)相关规定,定于2023年7月24日—27日对2023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进行考后资格核查,主要对考生是否符合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详见《2023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简章》,包含所学专业,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年限,增报专业资格等方面)、填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及提供的学历学位证书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具体通知如下:

    一、核查工作安排

  (一)核查单位

  考后资格核查工作由各设区市建设局和人社局共同负责。

  (二)核查对象

  应考全部科目成绩合格、拟发放资格证书(含相应专业合格证明)的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

  (三)核查材料

  参加考后资格核查的人员须携带以下材料前往所属考区核查点(各地联系表详见附件2)进行考后现场核查:

  1.报名表1份(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网上报名-登录打印,须本人签名);

  2.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设计工作情况表1份(格式详见附件3,须本人签名,“增报专业”的人员无需提供);

  3.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仅限审核情况为“非系统自动审核”的人员,审核情况详见附件1);

  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仅限报考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专业分别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联合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仅限报考级别为“增报专业”的人员)。

  二、有关事项

  1.考生应认真核对报考条件,提交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根据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规定,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资格核查材料的,按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2.考生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考生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1. 2023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名单

  2. 各设区市考后资格核查部门联系表

  3. 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设计工作情况表

 

福建省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7月19日      

点击下载附件:http://zjt.fujian.gov.cn/hygl/fjsjszyzgzczx/zgks/ksxx/202307/t20230719_620991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