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行业协会章程》第三章 “会员”规定: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履行本会发起的行业自律公约;
(五)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的企业和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可作为本会单位会员;
(六)从事监理工作实践两年以上,已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相关行业专家可为本会个人会员。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签署《福州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行业协会自律公约》;
(四)至少一名本会常务理事以上单位会员作入会推荐;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载入会员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履行本协会制定的《福州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行业协会自律公约》;
(七)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关心支持本会工作,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六)会员退会后两年内,本会不接受其重新入会申请;两年后可以重新申请入会,按入会程序办理手续并缴齐欠缺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并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认并向会员(会员代表)公告。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请符合入会条件的企业,下载入会申请表及自律公约: 入会申请书、 福州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填写盖章后,随附营业执照、资质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复印件一并送交协会秘书处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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