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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制度

发表时间:2023-03-24

福州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行业协会

监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本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监事会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福建省社会团体选举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 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监督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由3-9人组成,且为单数。监事长由监事会在其成员中推选产生,最高任职年限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监事不得由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人员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兼任,且不得与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其他监事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1、不执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

2、受到刑事处罚的;

3、被列入违法失信名单的;

4、监事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损害本会利益,拒不履行监事职责,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本会章程等行为的。

罢免监事职务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进行表决,并提请会员代表大会予以审议,并在本会网站公告。

本会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进行表决。

对罢免监事长有异议的,可以向会员大会提出申诉,由秘书处负责接收办理。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3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其职务自动终止,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提请会员代表大会予以表决。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监事名单;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纪要中对其意见作出记载,由秘书处按规定保管。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本会章程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经协会第六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