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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5/3 11:44:00
榕建招[2017]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招投标效率,保障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当依法、合理划分,确定各标段的工程范围、内容和规模,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具体标段划分格式详见标段划分表(格式详见附件1)。
二、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时须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提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安排表(格式详见附件2)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工作人员安排表(格式详见附件3)。
三、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的招标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且应为加盖招标人以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公章的正式文件。
四、进入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间要求在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内发售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上午为9时至12时,下午为13时至17时(夏令时为14时至17时30分)。所有招标资料均采用规定格式电子文档下载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不在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内发售招标资料。
五、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设置的否决投标条款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规范性文件中所明确规定的情形。
因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前款规定,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评标结果的,或者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六、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一)凡具备国家规定的法定资格条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应的资质等级、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应的执业资格、未被停业或限制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设置其他任何限制性附加条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可设置的除外)。
(二)施工总承包工程招标项目,符合闽建筑[2004]80号文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设置一项类似工程业绩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三)专业承包工程以及监理、勘察、设计招标项目,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可以设置类似工程业绩的,可设置一项类似工程业绩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四)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的,应设置为承担过相应职务的类似工程业绩。
(五)招标人不得设置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要求。
(六)招标人将类似工程业绩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加分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在发放中标通知书之前对中标人所填报的类似工程业绩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随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一起提交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七、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设定的实质性要求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下列规定:
(一)施工招标项目,在对投标人拟派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要求中,招标文件只能设置拟派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评审内容(项目负责人评审其注册建造师证书、身份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项目技术负责人评审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能够证明其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园林绿化工程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其他管理人员作为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予以响应并承诺,且相应管理人员的人数不得低于我省关于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不得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毕业证书、社保凭证等其他证明材料。
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标项目,对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管理人员的要求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主要材料设备有要求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不少于三种的参考品牌,要求投标人从中选择一种品牌自主报价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所选品牌,投标人未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所选用品牌的,视为默认招标文件载明的参考品牌,采购时由招标人从参考品牌中选定品牌。但不得将上述要求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也不得就上述要求设置评审环节并作为否决投标条款。
(三)招标人对施工机械设备有要求的,作为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予以响应并承诺,不得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施工机械设备的相关凭证。
(四)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技术标的,用于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技术标副本的装订、标识要求可以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其他投标文件的装订、标识要求不得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不得要求纸质投标文件每页标注页码,除按照规定格式必须盖章的内容外,不得要求纸质投标文件每页加盖投标人公章。
(五)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不得将原件核对作为强制性的评审程序,在评标过程中是否进行原件核对由评标委员会决定。
(六)招标文件设定投标报价格式的,应当使用经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工程造价软件自动生成的格式,不得要求在自动生成的格式中附加任何说明、备注等额外内容。
(七)采用电子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将投标人采用除本单位企业数字证书以外的数字证书加密投标文件、使用超过1个匿名报名号上传本单位投标文件的情形列为否决投标条款之一。
八、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的,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在评标委员会完成投标文件的资格文件评审、技术文件(如有)评审、商务文件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等评标程序,签字确认评审结果,并各提交一份评审结果给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和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方可进行评标基准价计算参数(C、K值)的抽取。评标基准价计算参数(C、K值)抽取结果产生后,评标委员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复核或者改变之前的评审结果。
(二)经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核查,评标委员会违反招标文件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招标人应按照《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闽常[2006]10号)第七十条的规定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基准价计算参数(C、K值)应当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重新确定。
(三)K值的抽取方法首先抽取整数位数值和0至9数值所对应的球号,然后再依次抽取整数位、小数点后第一位和小数点后第二位。
九、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K值由招标人在唱标结束后当众随机抽取确定,抽取方法同上。
十、投标人需要购买招标工程纸质施工图纸的,可向招标人提出申请,招标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购买的施工图纸,图纸售价不得高于《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2002]服610号)规定的价格。
十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资格预审的,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二)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全部进入投标,不得以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三)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发放招标文件前,将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投标申请人名单)在指定的媒介上予以公示,并明确载明资格预审不合格的具体原因(格式详见附件4)。
(四)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5和附件6)。
十二、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开始评标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制作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评标回避表(格式详见附件7),并由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十三、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需要公示的内容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一)公示内容一般包括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答疑纪要或者补充通知、中标候选人(格式详见附件8)、招标失败(格式详见附件9)或者中标结果(格式详见附件10)等。
(二)指定的媒体包括福建招标与采购网、福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福州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平台等。
(三)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同时,还应将招标文件上传至福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和福州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平台。
(四)公示期不少于三日(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资格预审结果、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或者招标结果的公示起始日和结束日应当在法定工作日。
十四、招标文件设置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的,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应当公示其投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申报的全部类似工程业绩。
十五、依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11),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格式详见附件12)。
十六、对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的投诉、举报或者信访件,有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或者有效线索的,招投标监督机构可以转给招标人处理,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给信访人或举报人,同时抄送该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机构。信访件、举报件所反映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招标人查实的,招标人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报送招投标监督机构作进一步行政处理。
十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部门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资格预审、公示及投诉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招[2011]2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招[2011]38号)和《关于公布4件福州市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修改结果的通知》(榕建招[2013]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标段划分表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安排表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工作人员安排表
4、资格预审结果公示
5、资格预审结果(合格)通知书
6、资格预审结果(不合格)通知书
7、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评标回避表
8、中标候选人公示
9、招标失败公示
10、中标结果公示
11、中标通知书
12、中标结果通知书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月3日
电话:0591-83706715 传真:0591-8629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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